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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大民四终字第10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永波,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四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波,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双林超市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啸英,系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梅,系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系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永波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永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永波在二审诉讼中,因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上诉人李永波负担(上诉人李永波交纳57.00元,退还28.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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