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四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波,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双林超市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啸英,系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梅,系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系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永波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永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永波在二审诉讼中,因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上诉人李永波负担(上诉人李永波交纳57.00元,退还28.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