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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与泉州齐翱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泉民初字第12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与泉州齐翱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泉州齐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奕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练明,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泉州齐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赖煌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齐翱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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