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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广东梦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刘跃浩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22号
案件名称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广东梦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刘跃浩管辖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梦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刘跃浩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梦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升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春兰、高之波,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鲍国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会新,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刘跃浩,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

上诉人广东梦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梦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家得好公司)、原审被告刘跃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71015××××.0)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1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家得好公司以梦想公司为制造者和销售者、刘跃浩为销售者提起诉讼。

梦想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市,刘跃浩的住所地在广东省×××饶平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原审法院管辖发生在广东省×××、××、××市、××市、××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由于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分别在广东省×××市和潮州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梦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梦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梦想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原审法院并非本案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故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而梦想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家得好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家得好公司以梦想公司、刘跃浩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梦想公司、刘跃浩的住所地分别在××××市和潮州市饶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和本院《关于调整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通知》(粤高法[2009]473号文某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管辖广东省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和梅州市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梦想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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