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99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君傲明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何海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重庆君傲明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