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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王坤等与周月榕、诸暨市开心猫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055号
案件名称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王坤等与周月榕、诸暨市开心猫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王坤,周月榕,诸暨市开心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055号原告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城南工业园汇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艳。

委托代理人冯瑞兰,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坤。

委托代理人冯瑞兰,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月榕,系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同利发食品批发部经营者。

被告诸暨市开心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阮市镇何家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傅凤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王坤诉被告周月榕、诸暨市开心猫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王坤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月榕、诸暨市开心猫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王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王坤撤回对被告周月榕、诸暨市开心猫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王坤负担。

审 判 长  肖娟闻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彭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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