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9184号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城坡商贸城B-1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97583420R。
法定代表人:伍敏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佘湘林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君士开发区3-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4MA4MR3N300。
经营者:佘湘林。
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佘湘林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李卓书记员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