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954号 原告: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广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林,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玲玲,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邛崃市冉义镇九洪木器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冉义镇共富村十一组。
投资人:蔡顶方。
原告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玲玲、邛崃市冉义镇九洪木器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李玲玲、邛崃市冉义镇九洪木器加工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