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三初字第28号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莲心居委会2组桃林路。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邵麟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邵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