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英文名: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彭刚、周小敏,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阳光空间建筑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峻峰,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武汉阳光空间建筑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