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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张克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139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张克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张克波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139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组织机构代码67126073-5。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青超,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克波,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受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克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克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住所地在浙江省平阳县宋埠镇宋埠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被告的经营场所在重庆市渝中区女人广场负一层A2109#(兴发美容美发),该经营场所位置位于渝中区,因此,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张克波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克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克波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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