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139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组织机构代码67126073-5。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青超,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克波,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受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克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克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住所地在浙江省平阳县宋埠镇宋埠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被告的经营场所在重庆市渝中区女人广场负一层A2109#(兴发美容美发),该经营场所位置位于渝中区,因此,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张克波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克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克波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