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1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绪雷,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楼德联达服装超市。
经营者闫艺伟,农民,新泰市楼德联达服装超市业主。
委托代理人孙丰柏,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楼德联达服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