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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永发与四川好鑫量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富发膜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知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银永发与四川好鑫量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富发膜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银永发;四川好鑫量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富发膜过滤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知民初111号 原告:银永发,男,194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银花,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好鑫量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2楼。

法定代表人:周发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艺,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富发膜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景峰路。

法定代表人:贺才富,执行董事。

原告银永发与被告四川好鑫量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富发膜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银永发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永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好鑫量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富发膜过滤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永发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银永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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