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71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骏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康联达工贸中心**608>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骏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风扇(N9-FAN)”]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2月××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