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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月电气有限公司与乐清市金柱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38号
案件名称浙江中月电气有限公司与乐清市金柱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中月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金柱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浙江中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北白象镇桥下三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国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继道,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如。

被告乐清市金柱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上五宅庆旺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可,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月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金柱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月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月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中月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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