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海南亚元防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君亮,公司职员。
被告:陈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亚元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飞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亚元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以已与被告陈飞就专利权的归属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海南亚元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陈飞就专利权的归属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亚元防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海南亚元防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