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9号原告南京左右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41号绿岛华庭01栋113室二楼。
法定代表人夏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山下庄村。
法定代表人卢先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左右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左右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左右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左右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左右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