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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蒂与罗华聪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597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蒂与罗华聪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罗华聪,山东路港置业有限公司,济南路港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597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

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代表人瓦莱丽·桑尼尔(ValerieSonnier),全球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华聪,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经营地址济南市槐荫区路港商业广场四楼1-452号,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告山东路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如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贤强,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廷振,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路港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诸志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贤强,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廷振,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被告罗华聪、被告山东路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济南路港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计3162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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