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164号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娟利,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强,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陈学崧南北干货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陈学崧。
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陈学崧南北干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