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263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341409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珍,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蒲新区刘尚勇家电经营部。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镇东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2MA6F4F9W3A。
经营者:刘尚勇。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蒲新区刘尚勇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蒲新区刘尚勇家电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21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多交的2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