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38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市大禾塘苗苗日化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国际商贸城******。
经营者:谢春苗。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市大禾塘苗苗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