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436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勇,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丰利服装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周子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焕,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高波。
本院在审理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天丰利服装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葛高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