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知初字第22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燕昌。
委托代理人:叶小俊。
委托代理人:郭佳捷。
被告:张华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