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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代庆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0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代庆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代庆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组织机构代码20470671-8。

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庆核,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丰都县“代毛副食店”经营者,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代庆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诉至本院。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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