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42号原告:何松才,经商。
委托代理人:郑重,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春娟,经商。
委托代理人:喻标,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玲燕,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围,经商。
被告:徐玲娟,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松才与被告楼春娟、张围、徐玲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松才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松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何松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