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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975号
案件名称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9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红,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昊,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

经营场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西街种子公司楼一层4号。

经营者:周明德,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上诉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鸿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小店区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以下简称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晋01知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8日询问了当事人。

上诉人润德鸿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昊、被上诉人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经营者周明德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德鸿图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赔偿润德鸿图公司1500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违背同案同判的公平原则,且有悖于当前严格、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

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针对润德鸿图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其不知晓所售产品为侵害润德鸿图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润德鸿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润德鸿图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停止销售侵犯润德鸿图公司专利权的波纹下水管产品;

2.判令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赔偿润德鸿图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合理支出1.5万元;

3.判令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原审答辩称:润德鸿图公司的行为有以打假谋取利益之嫌,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4月10日,林和平申请“塑料伸缩管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71006XXXX.1。

2009年8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

2016年9月10日,林和平与润德鸿图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涉案专利许可给润德鸿图公司,许可方式为国内的排他许可。

2016年11月23日,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018年8月9日,林和平向润德鸿图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润德鸿图公司以自己名义对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润德鸿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保护范围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塑料伸缩管,其具有波纹管形管体,管体的两端均为一体连接有接头,所述管体从其伸开状态的纵截面看,管壁由右侧壁、圆弧形波峰壁及左侧壁依次交替相连而呈连续的波浪形,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为0.5-2mm,且所述的右侧壁与波峰壁的圆弧之间为平滑过渡,而左侧壁则与波峰壁的圆弧相交而形成有凸向管体内部的拐点,其特征在于所述右侧壁呈直线段形状或者呈向所述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所述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所述左侧壁呈向所述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所述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

2019年7月4日,润德鸿图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帅飞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人员刘某1工作人员王欣的见证下,来到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西街的销售店铺,高帅飞在该店内购买了下水管三根、地漏一个,付款后取得收据二张(其中伸缩管销售价格为2×3=6元)。

高帅飞对上述地点进行拍照,公证员刘某2上述地址进行手机定位,高帅飞并对上述所购部分商品及取得的部分收据进行拍照,取得照片。

之后公证人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将所购部分商品及取得的部分收据一并进行加封。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9年8月1日出具(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47946号公证书。

经原审当庭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为一种塑料伸缩管,与润德鸿图公司提交的涉案公证文书照片显示的封存实物一致,其具有波纹管形管体,管体的两端均为一体连接有接头,管体从其伸开状态的纵截面看,管壁由右侧壁、圆弧形波峰壁及左侧壁依次交替相连而呈连续的波浪形,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在0.5-2mm之间,右侧壁与波峰壁的圆弧之间为平滑过渡,左侧壁则与波峰壁的圆弧相交而形成有凸向管体内部的拐点,右侧壁呈向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左侧壁呈向所述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

原审另查明,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8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西街种子公司楼一层4号,经营者为周明德。

经营范围为五金交电、化工产品、日用百货、建筑材料、办公用品、文化用品等的销售。

以上事实有专利登记簿副本、发明专利说明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备案证明、授权委托书、(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47946号公证书、公证处封存实物、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营业执照等证据及原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润德鸿图公司是ZL20071006XXXX.1号“塑料伸缩管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被许可人,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当前处于许可期限内,其权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商品为一种塑料伸缩管,其具有波纹管形管体,管体的两端均为一体连接有接头,管体从其伸开状态的纵截面看,管壁由右侧壁、圆弧形波峰壁及左侧壁依次交替相连而呈连续的波浪形,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在0.5-2mm之间,右侧壁与波峰壁的圆弧之间为平滑过渡,左侧壁则与波峰壁的圆弧相交而形成有凸向管体内部的拐点,右侧壁呈向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左侧壁呈向所述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

被诉侵权商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润德鸿图公司以公证方式在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公证机构见证了购买的全过程,公证书内附有购买商店店铺的地点、位置、店面及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收据的照片,原审庭审中也提供了经公证机构封存的实物,以上公证书、照片、销售收据及实物能够相互印证。

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未提供足以推翻公证书的证据,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在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事实和证据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

根据上述方法酌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不受法定赔偿最高或者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案在权利人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裁量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加强对侵权源头环节制造行为的制裁力度。

本案中,可以认定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是实施销售侵权行为的零售商。

(2)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和侵权获利情况。

根据侵权产品价值高低、销售量大小等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规模小,销售数量较少,面向的消费者受众范围有限。

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涉案侵权产品价值较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较少。

(3)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

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属于故意侵权、重复侵权或者存在侵权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等侵权情节,应当加大赔偿力度。

本案中,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作为个体经营户,其经营规模小,润德鸿图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仅仅是普通销售侵权。

(4)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整体获赔数额和合理维权开支情况。

对于权利人提起多起关联案件,应当坚持总量分析、个案把握,综合考察权利人在全国不同地区因侵权行为的整体获赔能否弥补总体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既要让侵权人付出侵权代价,也要避免损害赔偿叠加导致权利人多重获利。

本案中,润德鸿图公司并未提交律师费及外出调查、差旅费等发票,虽其确有律师出庭、公证取证等支出,但鉴于润德鸿图公司在全国各地已就涉案专利提起批量诉讼,其相关合理开支应根据批量案件综合考量。

(5)侵权人所属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和侵权人自身的经营状况。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侵权行为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侵权人自身的经营状况,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获利和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山西省,侵权人只是从事零售业务个体经营户,经营规模小,销售量非常有限。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综合考虑侵权产品利润微薄,侵权主观恶意不大,侵权人经营规模小,侵权情节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等实际情况,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基础,酌定赔偿数额(含合理开支)为2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润德鸿图公司享有的第ZL20071006XXXX.1号名称为“塑料伸缩管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润德鸿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元;

三、驳回润德鸿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润德鸿图公司负担50元,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负担125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在权利人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益来确定赔偿数额。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还应同时考虑侵权人的侵权性质、侵权时间、涉案专利的创新程度、市场价值等因素予以综合确定。

另外,需强调的是,坚持严格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但根据专利创新程度高低、侵权行为情节轻重来合理确定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实现知识产权成果保护强度与范围和专利创新程度相匹配,达到鼓励创新与打击侵权相统一、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的目的,才是真正落实严格保护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属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的末端,市场辐射范围较窄,单品售价及利润均较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较为有限,因此其侵权获利一般难以超过1万元。

因此,在权利人润德鸿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并结合门市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范围及经营时间、专利权类型和专利创新程度、产品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难言不当。

关于合理费用,润德鸿图公司虽未提交相应票据,但其通过公证行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以及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应支出,属于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

但是,本案赔偿总额包括依据侵权获利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与合理开支,一审法院对此未加以区分,有所不妥,本院将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为1000元,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为1000元,合计仍为2000元。

综上所述,润德鸿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有所不妥,本院已予以纠正,但不影响判决结果,可在纠正的基础上维持原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董 胜 审判员  黄中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97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董胜、黄中华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21年6月21日 涉案专利 ZL20071006XXXX.1的“塑料伸缩管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权;

赔偿数额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一、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润德鸿图公司享有的第ZL20071006XXXX.1号名称为“塑料伸缩管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润德鸿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元;

三、驳回润德鸿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润德鸿图公司负担50元,鑫永明五交化批发部负担125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法律问题 赔偿数额的确定 裁判观点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或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损失。

在权利人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益来确定赔偿数额。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还应同时考虑侵权人的侵权性质、侵权时间、涉案专利的创新程度、市场价值等因素予以综合确定。

另外,需强调的是,坚持严格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但根据专利创新程度高低、侵权行为情节轻重来合理确定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实现知识产权成果保护强度与范围和专利创新程度相匹配,达到鼓励创新与打击侵权相统一、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的目的,才是真正落实严格保护的应有之义。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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