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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202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20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江新大陆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庾亮北路103-123号。

法定代表人罗旭,总经理。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公司)诉被告九江新大陆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想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新大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九江新大陆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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