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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候梅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4005)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思民初字第400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候梅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4005)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候梅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00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勇,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候梅生,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候梅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以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候梅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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