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周慧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绍知终字第5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周慧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周慧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知终字第5号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漕宝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计欣、盛凌,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周慧东,浙江丽水人,系诸暨市草塔慧东平价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慧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周慧东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周慧东的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周慧东的上诉。

本案应收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