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65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枝文具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红卫村北韦队19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纪育路XXX弄XXX号。
经营者XX枝,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郑丽(系XX枝妻子),户籍地及现住地同XX枝。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枝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代理审判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