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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00268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创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刘向东,男,1979年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钟兰安,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

被告深圳市创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南路金宝城大厦金宝阁9c。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深圳市创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贸易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刘向东诉称:刘向东是名为音响(金刚便携式XWAY-M5)的第201130083928.8号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

创联贸易公司未经刘向东许可,通过其在世纪卓越公司网站开设的店铺销售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已构成对刘向东专利权的侵犯。

故刘向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世纪卓越公司立即撤除网站上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信息;

2、创联贸��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一万元整;

3、创联贸易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向东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世纪卓越公司及创联贸易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向东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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