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689号原告:北京物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顾嘉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平,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锋,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进,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物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物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和解后申请撤诉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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