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42号原告:安徽省和县和州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环城西路十一万变电所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1065815-X。
法定代表人:王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海军,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永晟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姥下河路,组织机构代码05972435-3。
法定代表人:邵大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和县和州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和县永晟纸箱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和县和州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和县和州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和县和州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和县和州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0审判长 王怀庆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邓欢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