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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速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内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37号
案件名称浙江速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内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速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台州市内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37号原告:浙江速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兰。

委托代理人:项俊勇。

被告:台州市内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官军。

委托代理人:张宏。

委托代理人:张雪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速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内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速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速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速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速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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