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055003-0。
法定代表人:郝菲菲,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富强,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蚌埠市龙子湖区富强烟酒商行经营者,经营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解放二路28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富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