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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芜湖文亚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291民初2069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芜湖文亚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芜湖文亚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2069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苏劼,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文亚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俊,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未,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文亚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文亚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晶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丽娜 书 记 员 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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