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6562号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王怀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卡麦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会宾。
被告:温县乐品坊食品厂,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吕中平。
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卡麦滋食品有限公司、温县乐品坊食品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诉调对接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袁 田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