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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卡麦滋食品有限公司、温县乐品坊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6562号
案件名称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卡麦滋食品有限公司、温县乐品坊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卡麦滋食品有限公司;温县乐品坊食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6562号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王怀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卡麦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会宾。

被告:温县乐品坊食品厂,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吕中平。

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卡麦滋食品有限公司、温县乐品坊食品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诉调对接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袁 田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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