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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掌越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虫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434号
案件名称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掌越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虫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掌越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虫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434号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戴云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璞虑,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娜娜,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掌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震宇。

被告:厦门市虫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滨。

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掌越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虫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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