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知)初字第06323号原告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路67号14层1617房间。
法定代表人孔军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倩,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主管。
委托代理人徐杰,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周望平,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望平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望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