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34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正城,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闽侯县南通正城便利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正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