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72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黎莉,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中益五金灯饰配件厂,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
代表人:颜珍英,该厂投资人。
被告:颜珍英,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中山市横栏镇中益五金灯饰配件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展廷,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中益五金灯饰配件厂、颜珍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680032396.1)一案,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