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双凤,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清华,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田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培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郭志杰,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巫结红,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新华南鞋业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区汉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嘉瑜,该公司法务专员。
上诉人刘双凤因与被上诉人方培基、原审被告广州新华南鞋业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双凤以当事人已就涉案纠纷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双凤撤回上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刘双凤负担。
刘双凤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其多预交的87.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