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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袁黎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西民初字第167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袁黎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袁黎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黎丽,住辽宁省鞍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文轩,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黎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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