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3878号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县泾川镇园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在峰,男,1976年5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立洁,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在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