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73号原告:谢芬。
委托代理人:马丽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好景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剑清。
被告:佛山市南海宇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佛路太平段良濠路口。
法定代表人:谢啟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芬诉被告广州市好景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宇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万元。
后原告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芬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