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2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修凤,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秋艳。
被告:李从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秋艳、李从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