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金平,住址:江西省南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邓金平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金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