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58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县绝味鸭脖,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长铺镇绿洲广场对面。
经营者:龙开建。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宁县绝味鸭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审 判 员 张小安人民陪审员 袁 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书记员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