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知民初字第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慧萍,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素玲,系玉环梵臣茶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朱青福,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林素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