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611号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某,女。
被告:广州妤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有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妤凡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在诉调阶段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