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40号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霍东龄,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闵磊,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庆浪,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中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怀成,该公司技术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慧媛,广东策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20059003.8)纠纷一案中,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为23400元,由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